香港報稅表 – 概要
香港報稅表 – 概要
在香港,截至同歷年 6 月 30 日的年度的納稅申報表通常於 10 月 31 日到期。財政年度是從 7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相比之下,香港的財政年度是從 10 月 1 日到 9 月 30 日。截止日期可以延長,尤其是通過稅務代理提交納稅申報表時。可以使用 ATO 的電子稅務軟件通過郵寄或電子方式提交納稅申報表。
香港的稅務制度被認為相當複雜,近 80% 的香港人使用稅務代理協助準備納稅申報表,這一事實支持了這一觀點。
香港企業可能需要向各級地方、州和聯邦政府納稅。在香港,這些稅款用於支付公共服務的提供,例如公立醫院系統和道路。
香港稅法對香港的納稅申報表規定了嚴格的報告要求。您需要提交的回報取決於您的業務結構和經營狀況。本大綱考慮了個體經營者、合夥企業、信託和公司。它還涉及附加福利稅的問題。
所得稅
所得稅由香港聯邦政府徵收,因此在所有州都是一致的。情況並非總是如此。二戰前,所得稅由各州政府徵收。它是對公共收入貢獻最大的最重要的斧頭。
公司必須提交公司納稅申報表。公司的所得稅與您需要提交個人申報表的個人所得稅不同。回報將顯示公司的淨收入,即收入減去允許的扣除額。企業所得稅稅率固定為應稅淨收入的 30%,與美國、墨西哥、新西蘭、土耳其和英國的水平相似(來源:經合組織稅收數據庫)。與匈牙利的 16% 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的 19% 相比,西班牙的公司稅率為 35%。
信託必須提交信託納稅申報表,說明其收入減去費用和扣除額。信託的受益人還必須報告從信託中獲得的任何收入或利益。這包括任何應納稅收入,例如薪水、工資、股息和租金收入。
合夥企業必須提交合夥企業納稅申報表。回報必須顯示淨收入,該淨收入是通過從總收入中減去費用和其他扣除額計算得出的。每個合夥人必須在他們的個人回報中報告他們在合夥企業淨收入、工資或工資、股息和租金收入中所佔的份額。
個體經營者以所有者的名義經營業務。他們的應稅收入或損失在他們的個人報稅表中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工資和工資、股息和租金收入中報告,減去允許從這些金額中扣除的任何扣除額。
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納稅申報表都有效地報告了個人的收入,而不是公司實體的收入。個人稅率是按累進比例計算的,而不是公司稅率,後者是整個收入範圍內的固定百分比。
商業活動報表 (BAS)
年營業額超過 75,000 美元的企業(非營利組織為 150,000 美元)需要提交 GST 申報表,通常稱為 BAS。低於閾值的企業仍可能選擇註冊 GST,然後需要提交 GST 申報表。除了加拿大的增值稅稅率為 7%,香港的消費稅為 10%,是其他國家中最低的。例如,新西蘭是 12.5%,英國是 17.5%,愛爾蘭是 21%。商品及服務稅制度於 2000 年 7 月由霍華德政府在香港引入,並取代了其他稅種,例如州銷售稅。來自商品及服務稅的收入分配給各州,以提供基於州的公共服務,例如教育。
想要查询更多的信息: 公司報稅